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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9年山东省单独招生章程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9-03-04浏览量: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9年山东省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9年单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十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招生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录取组、命题考务组、安全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财务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委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并取得夏季高考报名号的考生。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

学 制

计划数

层 次

备 注

护 理

3年

60人

全日制大专

只招普高理科生和医学类中职生,对获得护士资格证书的中职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护理类(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中外合作))

 

老年服务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中外合作办学)(老年服务与管理(中外合作))

 

物业管理

 

婚庆服务与管理

 

民政管理

 

会 计

 

社会工作

 

人力资源管理

 

公益慈善事业管理

 

公共事务管理

 

学前教育

含特殊儿童教育及0-3岁幼儿早教教学模块,对持有幼师资格证、音乐、钢琴、舞蹈等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园林技术

 

假肢与矫形器技术

只招理科生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

 

康复治疗技术

只招理科生

备注:护理、会计、学前教育、假肢与矫形器技术、康复治疗技术5个专业的录取,限定为招生计划下总分排名前20%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1、考生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我校网站首页,点击“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在“单招(自主)在线报名”,进行网上报名,然后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和一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资格确认手续,领取准考证。

2、报名时间:2019年3月1日—3月20日

3、报名资格确认(领准考证)时间:3月22日

4、报名资格确认地点:济南大学中心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

5、报名考试费:75元/人,考生于现场确认时交考点;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考生必须在4月份参加普通高考体检。应届生所在学校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到就近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高考体检。有实践经验的社会青年、往届生可到高考报名点领取体检卡后根据要求到有资质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体检。没有高考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章 考核办法和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

1、考试科目:文化考试+综合素质测试(面试)

(1)文化考试:语文、英语。各科满分为150分,总分300分。

(2)综合素质测试:考试形式为面试,高中生测试以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心理素质、特长能力等为主;中职生以人际沟通能力、行业认知、专业技能等为主进行测试。满分300分。

2、考试时间安排:(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上为准)

时 间

科 目

3月23日

9:00—11:30

文化课考试

14:00—17:30

综合测试

3、考试地点:济南大学中心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办公室领导下,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学校划定综合测试合格线(普高类考生及中职类考生实行同一条线),在综合测试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学院结合招生计划、考试人数和考试成绩,对普高类考生和中职类考生进行分类划线),对同分点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的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拟录取名单报学校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在学校招生网站、首页上公示,公示期7天,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间,如有考生申请放弃录取,将替补录取,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若要放弃录取资格,则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放弃录取手续,逾期则不再受理。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在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考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与普通高考及对口招生录取新生一视同仁;按相关政策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对口高职招生全省统一考试及录取;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七章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安排表

时 间

工作内容

3月1日-3月20日

组织考生报名,报名

3月22日

考生到济南大学中心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办理报名确认手续、领取准考证、交报名费

3月23日上午

招生院校组织文化水平考试

3月23日下午

综合素质测试(面试)

4月初

学院公示预录取名单

4月中旬

招生院校公布拟录取考生名单,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根据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9月

新生正式入学

 

第八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20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在校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民政公益事业助学金、盛世物业公司助学金、浙江绿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订单班奖学金等多方渠道获得奖励和资助,其中,学生获得的最高单项奖励额可达8000元/年,一学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助额度可达21000元。奖学金、助学金可覆盖学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九章 免试、免“技能证书”政策

第二十四条 免试

(1)考生高中会考成绩英语、语文二门均达到B等及以上,文化考试免考,按满分的85%计。

(2)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文化考试免考,按满分的85%计。

第二十五条 获得免试资格的考生,报名时须携带会考成绩证明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经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10-52649715 联系人:李建军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2649731、010-52649732

010-61591719、010-61595417 、010-61595416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 编:101601

第三十条 考点联系方式

考点名称:济南大学中心校区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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